财 政 部 文 件
财建[2007]43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为了确保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不与粮争地 , 促进非粮替代稳步发展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 财建 [2006]702 号 ) 的规定 , 我们制定了《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现予印发 , 请遵照执行。
附件 :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
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发展生物质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供应 , 切实 做到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不与粮争地 , 根据《财政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 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 财建 [2006]702 号 )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 ( 以下简称原料基地) 是指为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定点和示范企业提供农业作物原 料与林业原料的基地。原料基地要充分开发利用荒山、荒坡、盐 碱地等未利用土地和冬闲田。原料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 除利用冬闲田外 , 不得占用耕地或已规划用作农田的未利用土地 , 利用冬闲田种植原料作物要确保不与粮争地;
(二) 不作为地方执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所补充的耕地;
(三) 有利于生态保护 , 不造成水土流失;
(四) 集中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 , 可以满足加工生产的需要。
第三条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原料基地补助 , 资金使用范围 :
( 一 ) 种子 ( 苗 ) 繁育、种植、抚育管护、土地平整等与原料基地相关的生产性支出;
( 二 ) 技术指导、工程验收、监督检查、方案审批等与原料基地相关的管理费用支出;
( 三 ) 财政部批准的与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原料基地采用“龙头企业 + 基地”的建设运营模式。 龙头企业应当是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定点或示范企业。企业是原料基地建设的主体 , 负责组织实施种子 ( 苗 ) 繁育、种植、抚育 管护 , 并负责收购、加工、销售等 , 并投入必要的资金。企业要与种植、经营者签订合同 , 承诺收购能源林木果实或能源农作物 , 切实保障种植者利益。原料基地建设企业有权优先收购能源林木 果实及能源农作物。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及上述要求 , 在适宜区域选择原料基地 , 并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细化到田边地头 , 详细说明原料基地建设实施内容与起始工作时间 , 测算原料基地投入及建成后的经济效益情况 , 具体申报原料基地 财政补助。
第五条 申请原料基地财政补助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三、 四条规定。省级林业和农业部门应分别牵头 , 商本级国土资源部 门对林业或农业原料基地用地情况等进行审核;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原料基地投入、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 的原料基地 ? 省级财政部门商本级林业 ( 或农业 ) 、国土资源部 门向财政部申请原料基地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