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国会议于1997年12月10目在京都通过。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代表中国政府于1998年5月29日农联合国秘书处签署了该议定书。
本议定书缔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一以下简称《公约》一缔约方,根据《公约》第二条所申明的最终目标,忆及《公约》的规定,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l/CP.l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议定书之目的,应适用《公约》第一条中所载定义。
此外: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的、后来经调整和修订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票赞成或反对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其中所列缔约方可由《公约》缔约方会议随后作出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为履行第三条中关于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指标的承诺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均应:
(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精心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1)增强国家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2)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做法、造林和重新造林;
(3)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形式;
(4)促进、研究、发展和增加使用可再生能源、二氧化碳螯合技术和对环境无害的先进新技术;
(5)逐渐减少或逐步消除市场缺点、对违反《公约》目标和采用市场手段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部门的财政鼓励、免税措施和补贴;
(6)鼓励在有关部门作出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削减《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做法;
(7)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削减《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
(8)在废物管理部门以及在能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方面藉回收和使用以减少甲烷的排放;
(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他这类缔约方合作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成效。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成效,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一起谋求限制或削减飞机和船舶用燃油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依本条努力执行政策和措施,尽量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他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三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本款规定的实施。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决定就上述第1款(a)项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协凋是有益助的,同时考虑到国家情况和潜在作用不一,则应考虑设法推动对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