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会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行使职能时,《公约》缔约方会议主席团中代表《公约》缔约方但在当时非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应由本议定书缔约方从本议定书缔约方中选出的另一成员替换。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经常审查本议定书的履行情况,并应在其权限内作出为促进本议定书得到有效履行而必要的决定,缔约方会议应履行本议定书交托给它的职能,并应:
基于依本议定书的规定向它提供的所有信息,评估缔约方履行本议定书的情况、根据本议定书采取的措施的全面影响,尤其是对环境、经济、社会的影响和它们的累计影响,以及正在实现《公约》目标的进展程度;
定期根据《公约》的目标、在履行中获得的经验以及科技知识的演进审查依本议定书规定的缔约方的义务;同时适当顾及《公约》第四条第2款(d)项和第七条第2款要求的任何审查,并在这方面审议和通过关于本议定书履行情况的报告;
促进和便利交流关于缔约方为处理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同时考虑到缔约方的情况、责任和能力不一以及它们各自依本议定书作出的承诺;
在两个或更多缔约方提出要求时,促进它们为缓解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得到协调,同时考虑到缔约方的情况、责任和能力不一以及它们各自依本议定书作出的承诺;
根据《公约》的目标和本议定书的条款,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促进将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为编制和定期改进便利有效履行本 议定书而议定的可比方法,并就此提供指导;
就履行本议定书所必要的任何事项作成建议;
设法根据第十一条第2款调动额外资金;
设立为了履行本议定书而被认为必要的附属机构;
征求和酌情利用各主管国际组织和政府间及非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合作和资料;
行使为履行本议定书所需要的其他职能,并审议《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决定产生的任何任务。
5、《公约》缔约方会议的议事规则和《公约》的财务规则,应依本议定书规定经必要修正予以适用,除非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另外作出决定。
6、秘书处应结合本议定书生效后预定举行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召开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此后应每年并且与《公约》缔约方会议常会结合举行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常会,除非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
7、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特别会议应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认为必要的时间举行,或应任何缔约方的书面要求而举行,但须在秘书处将该要求转达给各缔约方后六个月内得到至少三分之一缔约方的支持。
8、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未加入本《公约》的上述组织的成员国或观察员国均可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各届会议。任何在本议定书所涉事项上具备资格的团体或机构,无论是国家或国际的、政府或非政府的团体或机构,经通知秘书处其愿意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某届会议,均可予以接纳”除非出席的缔约方至少三分之一反对。观察员的接纳和参加应按照上述第5款所指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1、依《公约》第八条设立的秘书处应作为本议定书秘书处。
2、关于秘书处职能的《公约》第八条第2款和关于就秘书处行使职能作出的安排的《公约》第八条第3款,应经必要修改适用于本议定书,秘书处还应行使依照本议定书为其指派的职能。
第十五条
1、《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设立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应作为本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