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票通过。通过的附件或修正应由秘书处送交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送交所有缔约方供其接受。
5、根据上述第3款和第4款通过或修正的附件,除附件A和附件B之外,应于保存人向本议定书的所有缔约方发出关于通过或修正该附件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对所有缔约方生效,但在此期间书面通知保存人不接受该项附件或修正案的缔约方除外。对于撤回其不接受通知的缔约方,该项附件或修正案应自保存人收到撤回通知之日第九十天起对其生效。
6、如果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案涉及对本议定书的修正,则该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应待对议定书的修正案生效之后方可生效。
7、对本议定书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应根据第十九条中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并生效,但对附件B的任何修正只应以有关缔约方书面同意的方式通过。
第二十一条
1、除下述第2款所规定外,每一缔约方有一票表决权。
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权限内的事项上应行使票数与其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同的表决权。如果一个此类组织的任一成员国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则该组织不得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二十二条
联合国秘书长应为本议定书的保存人。
第二十三条
1、本议定书应开放供签署并须经属《公约》缔约方的各国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或核准。本议定书自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署,并自本议定书签署截止日之次日起开放供加人。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应交于保存人。
2、任何成为本议定书缔约方而其成员国均非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受本议定书各项义务的约束。如果此类组织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为本议定书的缔约方,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决定各国履行本议定书义务方面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该组织及其成员国无权同时行使本议定书规定的权利。
3、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中声明其在本议定书所规定事项上的权限。这些组织还应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重大变更通知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通知各缔约方。
第二十四条
1、本议定书应在不少于55个《公约》缔约方、包括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其合计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至少占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55%——已经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2、为了本条的目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1990年合计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指在通过本议定书之日或之前这些《公约》缔约方在其按照《公约》第十二条提交的第一次国家信息中通报的数量。
3、对于依上述第1款中规定的生效条件达到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议定书应自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4、为本条之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的额外文书。
第二十五条
对议定书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二十六条
1、自本议定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议定书。
2、任何此种退出应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期满时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所述明的较迟日期生效。
3、退出《公约》的任何缔约方,应被视为亦退出本议定书。
第二十七条
本议定书正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等作准。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订于京都。
附件A
温室气体
二氧化碳(CO2)
甲烷(CH4)
氧化亚氮(N2O)
氢氟碳化物(HFCS)
全氟化碳(PFCS)
六氟化硫(SF6)
部门/源类别
能源
燃料燃烧
能源工业
制造业和建设
运输
其他部门
其他燃料的易散性排放
固体燃料
石油和天然气
其他
工业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