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示范工程。选择煤层气勘探取得突破的地区,建成2-3个煤层气地面开发和利用示范基地,提高瓦斯利用率,推进煤层气勘探、开发、生产、利用的产业化建设。
矿区煤矸石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在有条件的重点矿区,建设大容量煤矸石发电工程、利用煤矸石生产新型墙体建材工程和矿区复垦工程。
共伴生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围绕攻克高岭土超细、增白、改性等技术难关,组织一批铝钒土、耐火粘土、硫铁矿、膨润土、硅藻土等综合利用深加工项目,对煤系共伴生资源进行深加工和利用。选择攀枝花、包头、金川三大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开展钒钛磁铁、稀土和有色金属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示范工程。建立社区回收、市场集散和加工利用三位一体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建立废塑料、废橡胶、废轮胎、废家电、废电脑、废电池回收处理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处理产业化基地。
节约型清洁型企业示范工程。在重点行业选择若干企业,通过系统技术改造,加强管理,实现系统能源效率达到同行业最高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污染物接近或达到“零”排放。
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市场化示范工程。在“九五”对节能技术服务市场化试点的基础上,选择若干节能技术服务中心通过改组、改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新机制,提高节能技术服务水平,促进先进实用技术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
四、政策与措施
(一)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落实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节能法》,加快制定《节能法》配套法规,引导和规范用能行为。重点组织制定《节约石油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加快资源综合利用法规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法》、《金属尾矿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废旧家电、废旧电脑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完善法规的基础上,要健全执法体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实施管理。
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引导和促进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组织修订《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完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二)制定和实施能源效率标准和认证标识制度,规范节能产品市场。
制定和完善主要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准。包括工业锅炉、电动机、风机、水泵、变压器等主要工业耗能设备和家用电器、照明器具、建筑、汽车的能源效率标准,为实施淘汰高耗能产品,开展节能产品认证和能源效率标识制度提供技术依据。
规范开展节能产品认证。在实施家用电器、照明器具节能产品认证的基础上,扩大节能产品认证范围,探索建立认证产品国际互认制度,提高认证产品的知名度。
建立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在鉴借国外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先自愿、后强制,先试点、后推行”的原则,启动和实施主要家用电器能源效率标识,并逐步扩大到照明器具、办公设备等用能产品。
(三)大力调整结构,促进结构节能和能源结构优化。
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大力发展低耗能的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并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加快淘汰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提高发电用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重,增加电力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发展洁净煤技术,扩大天然气利用,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促进能源利用向高效化、清洁化方向发展。
(四)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整体技术水平。
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组织重大技术开发,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