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能源管理办公室文件
长能源办〔2008〕13号
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节能备选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市)工业经济局、园区管委会经贸局(产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推动节能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的实施,根据《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长经发〔2007〕16号),做好项目储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一)重点节能技改项目。包括中央空调节能技改(含推广应用非电空调、直燃机空调、蓄热蓄冰空调)、电机系统节能技改、绿色照明系统技改(含市政路灯节电改造)、政府机构节能、建筑节能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
(二)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项目。此类项目需有3家以上推广应用的示范工程。
(三)参加“百家企业(机关)节能工程”活动企业的节能改造项目,预计节能率达15%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节能专业服务公司(EMC)实施的重大节能工程项目。
(五)推广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资源的重点示范项目。对制定和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标准、检测方法并有突出的创造性贡献的项目。
(六)能耗评估体系建设、节能宣传、节能知识培训、节能学术研讨、节能考察与对外交流、节能相关展览等节能示范项目。
(七)能源利用监测与“能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的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测和能效评估项目。以及能源利用监测与能评中介服务机构加强技术与服务平台的项目。
(八)其他需支持的项目。
二、项目选择原则
(一)凡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能源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且符合项目申报范围的相关规定。
(二)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实施后能够形成稳定的节能能力,节能效果显著。
(三)技术先进适用。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在行业内或一地区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自我发展能力。
(四)企业综合实力较强。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项目资本金基本落实。
(五)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够保证按期开工建设。
(六)规划内项目优先。列入经市能源办及市能源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工作方案)中的项目,优先列为备选项目。
三、项目组织申报
(一)项目组织。组织项目申报以“谁主管节能,谁组织申报”为原则,请各区县(市)工业经济局、各园区,按照备选项目的申报范围和项目选择原则,组织、遴选有关项目,报市能源办汇总。
(二)上报材料。包括:本地区、本企业上报项目文件,节能备选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一),并按照项目的优先顺序排列;每个项目要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两份,项目简介(2000字以内,包括项目主要内容、节能量测算、技术先进性、前期工作情况等)、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二)和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三)一式两份。上述项目材料应按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节能建材及其他节能相关项目分类,同时提供电子版本。请认真核算项目产生的节能量,将作为项目筛选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