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2008年第一批节能专项资金
申报安排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长沙经济“又好又快,率先发展”,充分发挥节能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关于印发〈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经发〔2007〕66号),现提出长沙市2008年第一批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申报安排意见。
一、 资金安排范围、方式及使用标准
(一)范围
1、支持长沙市“百家企业(机关)节能工程”活动用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2、支持研究、开发、推广高效节能技术、产品、设备、工艺的单位;
3、支持创建节能示范典型的用能单位;
4、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单位;
5、支持节能标准、评估、监测、培训等体系建设;
6、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
(二)方式
1、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同一单位、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2、2007年已获得节能专项资金补贴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
(三)标准
1、企业产值应达到规模以上,且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2、企业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合规建设、备案(核准或审批)手续完备。
3、开发、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其产品节能率应达到15%以上,具有3个以上成功案例项目;
4、节能示范单位,应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将节能目标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组织检查落实;
5、评估、监测等体系建设,按要求对相关企业组织开展能效评估、能源审计、能量平衡测试等工作,配合能源主管部门实施年度监测计划。
6、对工程类项目按节能量进行奖励,标准为250元/吨标准煤。对非工程类项目根据项目的创新性、示范性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予以奖励。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提出申请报告,填写《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一)和《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报告》(见附件二)。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附件等;
2、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能源审计报告(或能源监测报告)及项目节能量测算报告;
3、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技术成果和产品成果鉴定报告;
4、近两年内项目技术获得市级以上有关技术部门奖励证书或国家专利证书。
(三)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由所属的区县(市)工业经济局、园区管委会、主管单位审定并提出推荐意见后上报市能源办考核科。
2、项目申报单位要认真组织材料,按时限完成申报,所有申报材料应一式三份,其中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材料要提供电子文本。
三、项目受理与审查
(一)2008年第一批受理时限截止时间为5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市能源办统一受理、汇总和审查项目申报材料;(三)所参评项目,必须是被市能源办已列入“节能备选项目库”的项目。
(四)经初步审查后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会审;
(六)会审通过的项目报主管市领导批准,并予以公示;
(七)对正式获得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和市能源办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四、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一)切实加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管理,市能源办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察,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各区县(市)工业经济局、园区管委会、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和监管,每年第一季度要对上一年度获得市节能专项资金补贴(奖励)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书面报送市能源办。
(二)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项目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各区县(市)工业经济局、园区管委会和主管单位监管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回资金并在一定时间内停止项目单位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
长沙市能源管理办公室:
电话:0731-8852926 8635876(考核科)
传真:0731-8852926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288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三楼西)
附件:1、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2、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