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仅有会员企业59家,合同能源管理投资额16.7亿元,2006年这一数字分别为212家和20亿元,到2007年底,又增长到308家和114亿元。但是与巨大的市场空间相比,目前国内能源服务仍存在产业规模小、企业实力较弱、全行业普及率不高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制约因素:
一是现行税收制度导致节能服务企业纳税负担过重。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其中也包括通过面向全社会采购,为客户选择节能设备。然而我国的税务部门总是把节能服务企业视为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误认为它是通过转卖节能设备从中获利,因此把节能服务合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这样,税务部门就把节能服务费视同一般节能设备销售商的加价,纳入增值税的规范,也就是说,把本应该是服务税的部分变成了增值税,税负较重。
二是目前的信誉环境加大节能服务企业的风险。由于节能服务公司投资的不是独立项目,节能项目的运行依附在客户身上,由于自身没有主动权,因此节能服务公司风险很大,往往钱投下去后,等到向客户分享节能效益时,对方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付款。特别是一旦客户出现重大人事变更,分立、改制,法律诉讼等情况时,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更是难以保障。
三是现行公立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利于节能服务项目推广。政府机关、公用事业等是节能服务的重点领域,但这些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节能项目却有政策壁垒。例如,一家政府机关每年电费100万元,引入能源服务降至60万元,但是根据政府部门实报实销的财务制度,它无法将省下来的40万元节能效益拿出来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这样一来,不仅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无法回收,而且这些耗能单位也没有了引入能源服务的积极性。
四是能源服务项目融资存在瓶颈。目前,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很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项目融资,其原因主要是:这些公司都属中小企业,而且成立时间较短,没有在金融系统建立信誉;节能项目不像一般的建设项目,能形成抵押物;金融机构的信贷评估部门尚不熟悉节能服务业务等。因此,尽管节能服务企业一次性投资很大,但是资金来源却并不畅通。
多项措施打通“瓶颈”
一些专家表示,要想打破能源服务在推广上的种种瓶颈,离不开政府部门、耗能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共同努力。
一是大力宣传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代表的能源服务模式。合同能源管理虽然引入国内已有10多年的历史,但是真正了解这一模式的企业并不多。当前全社会都在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有关部门应当利用这一契机,大力宣传能源服务模式的好处,为其推广创造良好氛围。
二是调整限制能源服务的政策壁垒,加大支持力度。针对公立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给能源服务带来的壁垒,有关部门应当出台规定,允许公立机构在不增加能源费用的前提下,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节约的能源费用与节能服务企业分享。税务部门可以采取更为合理的征税政策,切实减轻能源服务企业负担。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应当根据节能项目的特点,设计出多种投资和融资的金融品种,为多渠道资金进入节能项目创造条件。
三是制定节能服务产业的相关标准,规范行业发展。由于我国能源服务产业还处于早期发展过程,目前尚未形成成熟的行业规范,诸如服务标准、节能量检测和认定方法、合同规范等。因此建立和完善这些规范标准,可以避免目前鱼目混珠的状态,相关行业协会可以担负起这一重要职责。
四是构建完善的诚信体系和法律救济制度,保证能源服务合同得到顺利执行,尽量减轻能源服务公司的风险。